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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第二条 自治区旅游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本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本局管辖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旅游行政复议申请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案的受理、调查并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条 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行政复议法》规定 5 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条 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按《行政复议法》规定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按《行政复议法》规定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审查为主。办案人员在经过调查并认真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有关旁证材料后,如已获充足的事实根据,可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本局机关,直接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本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 如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直接审理复议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人员到本局机关,当场就有关问题、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调查和辩论,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本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下达行政复议决定。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具体议程是: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汇报行政复议案件的案情、审理结果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等,然后讨论通过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决定后,由局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下达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被申请人员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本局领导提出建议,由本局下达文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工作电话: 0771-552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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