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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划与管理处
第二条 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一)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的人员; (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 第三条 领取导游证须向所在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五)提供 2 寸彩色照片 2 张(申请表贴 1 张,备 1 张制证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证实行分级管理。接受申请的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领人材料合法性;核查申请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经审核,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答复受理;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材料;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在 15 个工作日内登入导游管理网络进行证件制作,发放导游证。 南宁、桂林、北海市旅游局实行 A 版导游人员管理系统。通过导游人员管理系统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进行资格证审核后,由以上三市旅游局发放导游证。 柳州、玉林、防城港市旅游局实行 B 版导游人员管理系统。通过导游人员管理系统将导游人员资料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进行审核和制作导游证后,由以上三市旅游局发放导游证。 其他地级市旅游局将符合条件的导游人员资料直接报自治区旅游局办理制作和发放导游证。 第五条 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人员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要更换导游证的,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相关内容的,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续。 (一)导游人员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导游人员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 ,并在导游人员管理系统办理停职手续。持原发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本办法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 (二)等级调整: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三)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 (四)其他变更: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六条 导游证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一)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二)申请补发导游证: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情况说明,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 1 个月后,持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要求的材料(《申请导游登记表》内填写遗失补办字样)到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七条 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第八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导游证 IC 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 [2002]55 )号的规定,导游证( IC 卡)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40 元,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经培训合格后,进行导游年审。 南宁、桂林、北海市旅游局对本地导游进行网络年审操作。 其他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培训合格的导游,通过电子邮箱上报材料,并收集导游 IC 卡上交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进行网络年审。
联系电话:0771-5529056、5529059 监督电话:0771-55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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